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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容许亲属在苏维埃机关共同供职的法令草案的修改129

(1918年7月20日)

  第1条 从本法令公布之日起,[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姻亲不能在同一中央机关或地方苏维埃机关中任职,今后也不能任用[处于公务互相从属的地位]。

  [第2条 在苏维埃机关某一部门同一科室内,凡有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者,不得两人以上的亲属在一起任职,即使他们不处于公务上互相从属的地位。]

  第[3]2条 自本日起两周内,苏维埃机关的所有领导人,都应从他们负责的部门中解除那些违反本条例第1条[和第2条]的职员的职务。

  第3条 ……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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