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的修改128
(1918年6月28日和7月3日之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
第1章
总纲
1.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境内的全部政权属于联合成各级代表苏维埃即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的全国劳动居民。
8.随着其他各国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将与其组成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统一联盟。
×苏维埃政权或另一种无产阶级政权。
第2章
关于地方苏维埃及其代表大会的职权……
12.地方苏维埃及其代表大会按自治原则保障居住在其所辖地区内的劳动居民的民族文化权利。
要详细拟订必须保证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和各种权利。
14.凡是准许第13条第l部分所指出的那类人参加选举并享有被选举权的苏维埃,或者破坏上述选举条例的苏维埃,一律剥夺其选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权利。
×这太轻了:应当解散它们。
第3章
关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的职权范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直接管理如下事务:
(2)统一规定关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关于定居和居住权、关于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的各种权利、移民和迁徙权。
(5)同外国交往、宣布战争和缔结和约。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第267—2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