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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俄共(布)在东方各民族聚居地区的任务问题的决定草案154

(1920年10月13日或14日)

  中央政治局讨论了在1920年10月1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该会议有东方各民族巴库代表大会155的27名代表参加)上所作的报告和汇报,决定如下:

  1.加强民族事务人民委员部所属的民族委员会156的工作,并在下一次人民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关于这一工作的报告。

  2.极严肃地调查当地俄罗斯居民在对待东方各民族(特别是对卡尔梅克人、布里亚特-蒙古人等)方面的违法乱纪现象和暴力行为,并对犯罪者给以惩处。

  3.以最高苏维埃当局的名义发表宣言,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族政策的原则,并对政策的完全贯彻执行规定更有效的监督。

  4.必须使尚未建立自治机关的东方各民族,首先是卡尔梅克人、布里亚特-蒙古人,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来实行自治;此事责成民族事务人民委员部办理。

  5.关于土地问题,必须偿还大俄罗斯人从北高加索山民手里夺去的土地,可把哥萨克富农的土地给这些山民作补偿;责成人民委员会立即起草相应的决定。

  6.为中央委员会和中央苏维埃政权从莫斯科派往东方各民族聚居地区的一切全权代表制定工作守则。这项守则的重点是,说明全权代表必须通过当地劳动居民代表组成的地方机构来开展工作,全权代表的主要任务是:除了支持真正的共产主义团体和个人,还要同当地居民中资产阶级的和假共产主义的集团作斗争。

载于1958年《苏共历史问题》杂志第2期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1卷第342―3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