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人和职员奖励条例草案的意见57
1920年2月1日
对奖励问题以下几点很值得怀疑。
第4条——定额的规定完全是随意的(把“最佳”定额,即在使用最好的机器等情况下的定额,打50%的折扣,不多不少50%。这完全是随意定的。能不能更精确些?公布定额以便监督?或者把定额交科学技术等部门审核,在公报上公布?)。58
总报表:各种奖金的最大数额。没有规定申报这个项目。这样会不会使纯属舞弊的行为实际上合法化?
应该吸收消费者监督定额。有没有这样的先例?合作社有吗?等等。
草案散乱,抽象,不切实际,规定的倒是很全,但毫无检查措施。
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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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8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