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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致波利斯·纳乌莫维奇·克里切夫斯基

韦吉斯
[草稿]
1894年5月20日[于伦敦]

阁下:

  从您本月10日的来信中获悉,您已将柏林刚出版的我所写的论述俄国的文章译成俄文并已付印,马克思和我写的其他作品,您以前也是这样处理的。221

  为此,我不能不提请您注意:无论是我给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所写的导言(1891年),还是上边提到的那些文章,根据伯尔尼协定173,版权都归我所有,当它们在参加这一协定的国家里被译成外文出版时,必须征得我的许可。即使在涉及真正的党的事业时稿费问题是次要的,或者根本不起什么作用,但是从事情本身着想,我仍然应当坚持自己的权利,否则,对于那些不称职或不能信任的人译成的东西的发表,我就要担负责任。此外,由于我已经对第三者负有责任,我感到自己有双倍的义务这样做。

  据我所知,党内的习惯一直是:即使涉及不属于伯尔尼协定规定的作品的翻译,也要征得作者的许可,借以维护对作者的尊重。至于伯尔尼协定所规定的作品,这就不单是礼貌问题,而是译者的责任和义务了。您无视这一规定,因此我郑重地抗议您的做法并保留自己的一切权利。

  擅自将《〈人民国家报〉国际问题论文集》中我论述俄国的文章译成俄文发表,我更要坚决抗议,因为我已将这些作品和其他作品译成俄文的权利,交给维拉·查苏利奇女士。

  因此,您要求我写序言的事也就不存在了。

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