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克思
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合众国联合会的分裂的决议
1872年3月5日和12日69
一
关于两个联合会委员会
第一条——鉴于各中央委员会的成立只是为了保证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团结和联合的力量”(共同章程第七条);因而,在同一个联合会中存在两个互相竞争的中央委员会是明显违反共同章程的行为;
总委员会号召纽约的两个临时联合会委员会重新团结起来,并在不久将要举行的美国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作为合众国的统一的临时联合会委员会进行活动。
第二条——鉴于这个临时联合会委员会的委员中如果包括过多的不久前才加入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它的工作能力将被削弱,总委员会建议新近成立的和人数较少的支部联合起来委派几个共同的代表。
二
合众国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
第一条——总委员会建议于1872年7月1日召开美国各支部和所属团体的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条——这个代表大会应当选举合众国联合会委员会。它可以——如果认为这是合适的话——授予由此选出的联合会委员会以加聘少数委员的权利。
第三条——只有这个代表大会才具有制订合众国国际工人协会组织的地方章程和条例的权利,但是,此种地方章程和条例的内容,不得与协会的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组织条例第五节第一条)。
三
支部FN1
第一条——鉴于纽约第十二支部不仅正式决定:“每个支部”有“独立地”任意解释“各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共同章程和条例”的“权利”;并且它已把这一原则彻底付诸实施,而如果这一原则被所有的人接受,国际工人协会就会只剩下一个空名称;
鉴于这一支部经常利用国际工人协会来实现同国际的任务和宗旨格格不入或者直接对立的目的;
因此,总委员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履行巴塞尔代表大会第四项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70并暂时开除第十二支部,听候应于1872年9月召开的国际工人协会下次全协会代表大会裁决。
第二条——鉴于:根据共同章程,国际工人协会只应由“工人团体”所组成(见共同章程第一、七和十一条);
共同章程第九条(这一条规定:“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都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虽然也给予不是工人FN2但是积极拥护国际的人个别地直接加入国际或被接受参加由工人组成的国际支部的权利,然而它绝不认为成立纯粹是或主要是由非工人阶级的成员组成的支部是合法的;
因此,总委员会几个月前不得不拒绝承认纯粹由大学生组成的斯拉夫人支部71;
根据组织条例第五节第一条的规定,可以使共同章程和条例适合于“每个国家的当地条件”;
合众国的社会条件尽管在其他许多方面对工人运动的胜利极其有利,但是也特别容易使伪改革家、资产阶级骗子手和卖身投靠的政客钻进国际;
因此,总委员会建议今后仍不接受新的FN3美国支部加入协会,除非它的会员至少有三分之二是雇佣工人。
第三条——总委员会提请美国联合会注意伦敦代表会议第二项关于“宗派主义”FN4支部或关于“妄想执行”与协会的共同目标不同的“特殊任务”的“分立主义组织”的决议第三条;协会的共同目标是使劳动者从“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垄断者支配”的状况下解放出来,因为这种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见共同章程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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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马克思写于1872年3月5日左右 载于1872年4月6日“解放报”第43号,1872年5月4日“伍德赫尔和克拉夫林周刊”第103期和1872年5月8日“人民国家报”第37号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并根据报纸上刊载的原文校对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