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委员会关于国际工人协会美国各支部中央委员会的决议504
小委员会起草的决议
鉴于:
(1)美国的每一个支部都有权派代表参加纽约的美国联合会委员会,于是该委员会便具有真正代表机构的性质;
(2)国际在美国的组织与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纽约的联合会委员会;
(3)无论在协会的章程中或者在国际为美国特别规定的组织原则中,都没有任何条文妨碍任何支部在本民族中扩大协会的影响;
总委员会建议继续维持纽约的美国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直到国际在美国由于扩大而必需召集美国所有支部来选举新的联合会委员会为止。
1871年11月5日总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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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871年11月25日“社会主义者报”第8号和1871年12月2日 “伍德赫尔和克拉夫林周刊”第3期(总第81期)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埃卡留斯的手抄稿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