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
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的初步草案289
应以总委员会名义在代表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1)1.代表会议结束后,任何一个支部,在未向总委员会缴清本年度会费(每个会员缴一辨士)以前,无论总委员会或各国的中央委员会均不承认其为协会的支部。
(2)2.(L)至于因政府的阻挠而现时无法设有国际经常性组织的国家,建议这些国家的代表根据各该国的特殊情况提出组织计划,(N)协会可以进行改组,改用其他名称;(J)但是绝对禁止建立任何秘密团体。
(3)3.总委员会应向代表会议提出自上届代表大会以来国际的工作报告。
(5)5.总委员会建议代表会议讨论关于及时发表对过去和现在迫害国际的各国政府的答复问题;代表会议应指派一个委员会,委托它在代表会议闭幕后草拟这一答复。
(4)4.必须实行巴塞尔代表大会的决议:建议各国中央委员会,为避免误会起见,今后定名为联合会委员会,冠以它们所代表的国名;地方支部及其委员会,定名为该地区的支部或委员会290。
(6)6.FN1
(3)7.由总委员会任命执行特殊任务的一切代表,有权出席联合会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和支部的一切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8.委托总委员会颁布新版的章程,附入与章程有关的各次代表大会的决议;由于法国目前仍然通用章程的被歪曲了的法文译本,而西班牙文和意大利文译本又是根据法文译本翻译的,因此总委员会应提供符合原文的法文译本,并将其寄往西班牙和意大利以及荷兰。德文版本。
章程本文用三种文字并列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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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写于1871年9月9日左右 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第一国际伦敦代表会议”1936年版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弗·恩格斯的手稿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