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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马克思
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305

  1.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例如,土地使所有者在生前有权以地租形式毫无抵偿地攫取他人劳动的果实。资本使所有者有权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获得同样的果实。国家有价证券所有权使所有者能够不劳而获地专靠他人的劳动果实过活等等。

  继承并不产生这种把一个人的劳动果实转移到别人口袋里的权利——它只涉及到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更换问题。同所有一般的民法一样,继承法并不是一种原因,而是一种结果,是从现存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出的法律结论,这种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即土地、原料、机器等的私有制为基础的。这正如继承奴隶的权利并不是奴隶制度的原因,恰恰相反,奴隶制度才是继承奴隶的原因。

  2.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因此我们的伟大目标应当是消灭那些使某些人生前具有攫取许多人的劳动果实的经济权力的制度。在社会处于相当的发展水平而工人阶级又拥有足够力量来废除这种制度的地方,工人阶级就应当用直接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点。例如,废除国债,自然就能同时避免国家有价证券的继承。另一方面,如果工人阶级没有足够的权力来废除国债,那末,要想废除对国家有价证券的继承权,就是愚蠢。

  继承权的消亡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但是废除继承权决不可能成为这种社会改造的起点

  3.大约40年前圣西门的信徒们所犯的重大错误之一,就在于他们不把继承权看做法律后果,而把它看做现今社会组织的经济原因。306这丝毫没有妨碍他们在自己的社会制度中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永世保存下来。他们认为,可以有挑选出来的终身所有者,就好像曾经有过挑选出来的国王一样。

  承认废除继承权是社会革命的起点,只能意味着引诱工人阶级离开那实行攻击现代社会真正应持的阵地。这同既要废除买主和卖主之间的契约法,同时又要保存目前的商品交换制度一样是荒谬的。

  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

  4.我们在考察继承法时,必然要假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继续存在。如果私有财产在人们生前已经不存在,那末它就不会被人转让,同时也不会在人死后从死者那里传给别人。因此,有关继承权的一切措施,只能适用于社会的过渡状态,那时,一方面,社会目前的经济基础尚未得到改造,另一方面,工人群众已经积蓄了足够的力量来强迫采取旨在最终实现社会的彻底改造的过渡性措施

  从这方面来考虑继承法的修改,只是所有导致同一目的的其他许多过渡性措施中的一种。

  在继承方面这样的过渡性措施只可能是:

  (1)更广泛地征收在许多国家中业已存在的遗产税,把这样得来的资金用于社会解放的目的;

  (2)限制遗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不同于没有遗嘱的继承权家属继承权,它甚至是私有制原则本身的恣意的和迷信的夸张。

卡·马克思写于1869年8月2―3日
载于小册子“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第四次年度代表大会的报告”1869年伦敦版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小册子“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第四次年度代表大会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