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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马克思
总委员会关于巴黎支部中的冲突的决议89

  第一项决议。既然公民托伦屡次申请辞职,而中央委员会又每次都拒绝满足他的要求,那末委员会现在只好让公民托伦和巴黎理事会再次讨论一下,在当前的形势下这样摆脱职务是否适宜。中央委员会事先批准理事会对这个问题所通过的任何决议。90

  第二项决议。中央委员会考虑到国际工人协会的32个会员于2月24日在巴黎召开的会议上所表示的愿望,并忠于人民的主权和自治的基本原则,决定废除自己关于为法国报刊委派正式辩护人的决定。同时委员会借此机会特向国际工人协会的一位发起人、一位有功绩的社会活动家公民勒弗尔表示深切的敬意;91——其次,委员会坚决反对只有ouvrier〔工人〕才可以被任命为我们协会里的负责人员的原则92

  第三项决议。中央委员会决定批准现有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并决定吸收公民万萨德参加理事会。

  第四项决议。中央委员会恳切地建议巴黎理事会同公民勒弗尔和贝律兹达成协议,使他们和他们所代表的那一批工人在理事会中有三名代表。中央委员会虽然表示这样的愿望,但是没有权利并且也不打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第五项决议。由于巴黎理事会表示愿意承认中央委员会的直接代表,中央委员会特委派公民席利作为自己在巴黎理事会的代表。

席利的个人指示

  “中央委员会宣布,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勒弗尔的一派人有权根据我们的章程(见第七条FN1在得到会员卡以后建立协会的地方支部。”

  应当把这一点in terrorem〔作为一种威胁〕机密地通知弗里布尔及其一伙,以便迫使他们在勒弗尔和贝律兹(人民银行93的经理)真诚地努力使自己的一派人成为协会会员的条件下作出必要的让步。

卡·马克思写
1865年3月7日由总委员会批准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