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60/VIL60-059.html

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典》草案上作的批注231

(1922年10月31日以前)

  [5] 18.把个人劳动投入闲置的(没有任何人利用、没有预先规定给任何人,由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以便为农业生产的需要长期使用土地,这是开垦荒地。但在安排垦荒工作时,必须事先获得地方土地机构的允许……

  [9] 42.只有在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庄肯定保留自己的劳动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农庄庄员在自己的农庄中和雇佣工人平等地劳动的情况下,才能容许雇佣劳动……

  [13] 70.自由选择使用土地方法的权利也扩大到在农民份地和赎买地上、以及在原属地主所有但根据土地机构或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分配给居民耕种的土地上成立的农业集体。

  {协作社

  }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40卷

  第4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