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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卡普斯京的书上作的批注22

  《何谓土地村社。从<土地村社研究材料汇编>得出的结论》1882年圣彼得堡版

  (1896年1月2日〔14日〕和1899年1月30日〔2月11日〕之间)

  [3—4] 最后,我国的民族学用这些调查得来的大量材料充实了自己的内容,可以说是,突然壮大到已经能够在研究人民生活的大量复杂现象方面进行完整的工作。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下两项:根据俄罗斯帝国地理学会制定的大纲对人民的法律习惯进行调查,以及对土地村社的制度和类别进行调查。

  {的确,《汇编》23对民族学的兴趣大大超过对经济方面的兴趣。}

  [5] 整理这些有关俄国人民生活的资料遇到了很多困难。最大的困难就是,第一,我国人民的生活方式极其特殊,这种生活方式按其原则来说与我们的城市生活方式完全不同,而我们的法律观点和习惯与人民的观点和习惯也不一样;第二,关于同样一些人民生活现象却存在着大量矛盾的、各不相同的记述。

  [7] ……所谓村社——就是农村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一切!这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世界;这是由此产生的一切道德和法律概念的世界;是整个宗教世界观,最后,这是直接间接地从经济活动、经营活动中,从对村外存在和活动的一切的关系中得出的一切。

  [8] ……我们这里谁也不认为自己有义务,例如,养活挨饿的人,让无家可归的人有栖身之地。的确,我们有时也这样做,但把这说是行善;任何人和任何东西都不能强迫我们这样做……

  {而农民村社的情况不同吗?事实何在?丰富的思想}

  [12] ……在正常的村社里,即在没有被诸多不利条件破坏瓦解的村社里,整个重分制度不过是为耕种土地而对土地进行分配的一种方法。这种分配主要有一个目的:按照每个人的个人素质、财力和现有家庭情况,给予他种得过来的那么多土地。

  这就是“结论”:“重分是为耕种土地而对土地进行的分配”!难道这不是最无聊的同义反复吗?难道除卡普斯京先生外谁还不知道重分就是分配,土地是为了耕种吗?

  简直是胡诌:第一,在《汇编》所描述的10个村社中[把穆拉耶夫尼亚乡算作一个村社,并把利奇科夫的评注抛开不谈],有5个村社从第十次登记24以来,土地就没有重分过,就是说,土地的数量是由登记丁口人数决定的。在3个村社里是按劳动力进行分配,在2个村社里是按协议:在牢记“谁拿土地,谁纳税”的前提下查清“分地人口”(《汇编》第242页)。第二,分配土地的“主要目的”是交纳赋税。证据:收回土地是由于欠交税款(多半如此);各项赋税总额与土地份额成正比;即使遇到不幸、经济衰落等等,仍按“谁拿土地,谁纳税”的规矩办,大部分赋税并不蠲免(只有2个村社缓期1年,1个村社暂免)。

  [11] 在重新分配地块时,如果交出份地,秋播黑麦收割下来归为耕种它而付出劳动的交出份地者;已经翻耕的田地重新分配时转手给新主,后者应付给前者翻耕费……

  只有在欠锐者没有能力在土地上劳动时,才收回其土地。

  {按照第10卷25,甚至在“城市”也是如此。见对第12页的评注这里并没有}

  凡是做了有益于村社的事,凡是以某种方式为村社效力者,村社都要减轻他的其他的村社劳务作为酬劳,例如:免于出大车。

  凡由全村社完成的村社劳务,则严格计算出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量。

  {任何“特殊的原则”}

  在向每户派工割草时,他们通常是在一起干活的。

  [15] ……个人劳动原则作为起支配作用的原则也表现在如下事实上:常年挣外水而不在的社员每年要向村团交纳一定款额,以补偿村社失去他这个劳力的损失。

  {这并非个人劳动原则。而是农奴劳动原则}

  [17] ……村社社员做的好事比城市公社的每个社员都要多得多…… 每个村社社员正是这样劳动的:他们为生病的户主或可怜的寡妇耕地或收割庄稼,给农舍被烧毁的社员运送盖房用木料,为划给老弱病孤的贫苦户的土地付钱,为免费拨给他们修理农舍用的木材、编篱笆和取暖用的材料付钱,用自己的钱埋葬死者,替破产者交纳各种赋税,给马匹死亡或被盗户提供马匹耕地,给遇火灾者送粮、送粗麻布等物,收养孤儿,此外每个村社社员还做许多其他事情……

  {在《汇编》的大多数村社里都没有这种情况}

  载于194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

  第33卷(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