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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约·维·斯大林的便条、给尼·彼·哥尔布诺夫的指示和在瓦·伊·雅洪托夫报告上的批注

(2月28日)

  斯大林同志:请读一读,并下一道严格些的命令,要工农检查院拟订一份草案。361

  列宁

  2月28日

  哥尔布诺夫同志:

  请转送斯大林,等他退还后请检查执行情况。

  致人民委员会

  关行私人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是否应受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监督的问题,我认为必须作如下说明:

  1.关于合作联社:

  根据工农检查院条例和现已撤销的关于事先的和事实上的监督的规定,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对政府机构和公共组织有权进行检查,这里的公共组织应理解为合作组织……1921年6月10日关于取消对合作社事先监督的法令,把对合作组织的事先检查取消了,但是又“责成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并根据已有的检查规定对合作组织进行事实上的和事后的检查”。

  ……但是,鉴于上面援引的6月10日法令并未撤销,关于工业合作社的专门法令显然应理解为取消事先检查,而不是取消事后监督的权利。[对,是这样!]不过,在承认工农检查院有权对合作组织进行事后监督的同时,必须附带说明,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这种权利应认为是有一定限制的。合作组织的私人活动,即为自由市场和私人干的工作,不应受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监督。只有合作组织为完成国家任务而干的工作才(在正确使用国家拨给的资金和物资方面)应受监督……[不对!!这有什么根据?]

  [ ??]

  2.关于私营企业:

  对于私营企业的活动,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条例没有规定有任何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机构对私营工业没有任何监督的权利。那就错了。首先,既然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负有监督苏维埃政权各项法令执行情况的职责,那么不言而喻,只要私营工业家违犯这些法令,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就有权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既然我国私营工业现时是靠承租国有的企业而获得发展的,那么不言而喻,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在这方面也应该有而且事实上也有相应的监督权。[正是如此!不对。 这里也能监督。]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不能监督私营企业的流转和商业活动,因为它们是为自由市场工作的;但是既然这些企业以及所有私营企业都是按照国家交给的任务工作的,[不过只能是事后监督。]那么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对它们的监督权也就不应比它对合作组织的监督权小。同时,既然出租的企业是国家财产,只是出租给承租者暂时使用,那么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作为国家政权机关,不仅享有监督权,对承租者是否正确履行合同进行监督,而且还有权监督他们是否正确保管国家财产和合理利用国家财产而不损害国家的利益……[正是!正是!] 

  最后,我认为必须指出,鉴于有关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权限的法律互相抵触,互不协调,有必要在新的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条例中补充相应的条文,十分明确地规定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对合作企业和私营工业企业拥有的权利。

  不是补充,而是阐明和编纂。 

  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

  瓦·雅洪托夫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192—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