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52/VIL52-207.html

致安·马·列扎瓦255

  1922年1月23日

  致列扎瓦同志

  关于哈里曼参加的方案,我的意见如下: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俄德运输公司合同的主要一条是我们和德国人在董事会中有同等的表决权。如果哈里曼参加德国人一方,即属于德国那一半,我们当然可以接受;如果德国人加上哈里曼有2/3的表决权,而我们只有1/3,那显然是不能接受的。那就必须成立与俄德运输公司并列的另一个公司,在其中我们和哈里曼应拥有对等的表决权。在这样的条件下,两个公司联合行动就能充分保障我们和哈里曼双方的利益。

  列宁

  电话口授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