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52/VIL52-009.html

致帕·彼·哥尔布诺夫

(11月7日)

  外交人民委员部

  帕·彼·哥尔布诺夫

  请检查并确切地告诉我:

  (1)政治局作出的赞同“仿德胜公司”建议的决定,是什么时候发给克拉辛的。

  (2)您所发出的该决定的抄件。11

  列宁

  11月7日

  附言:请将此电报退还。

  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