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5.致德·伊·库尔斯基439
(10月25日)
库尔斯基同志:
应该研究农业中的租赁和租让问题。
过去研究得不够。
原则上不允许租赁是有重大意义的。谁耕种,就归谁占有。
不应该有租赁。
但是国营农场或“未耕种的土地”的租赁呢?
这又当别论。
这是一种特殊形式。
这里也是谁耕种,就归谁占有。国家是所有者,国营农场的租赁者则耕种。这实际上不是租赁者,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租赁。
这不如说是管理权的转移。
应该更详细、更周密地研究这个问题。
列宁
1921年
载于1924年莫斯科出版的《全俄苏维埃司法作者第五次代表大会。速记记录》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303—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