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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致德·伊·库尔斯基439

(10月25日)

  库尔斯基同志:

  应该研究农业中的租赁和租让问题。

  过去研究得不够。

  原则上不允许租赁是有重大意义的。谁耕种,就归谁占有。

  不应该有租赁。

  但是国营农场或“未耕种的土地”的租赁呢?

  这又当别论。

  这是一种特殊形式。

  这里也是谁耕种,就归谁占有。国家是所有者,国营农场的租赁者则耕种。这实际上不是租赁者,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租赁。

  这不如说是管理权的转移。

  应该更详细、更周密地研究这个问题。

  列宁

  1921年

  载于1924年莫斯科出版的《全俄苏维埃司法作者第五次代表大会。速记记录》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303—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