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51/VIL51-391.html

521.致莫斯科革命法庭

(10月20日)

  根据莫斯科肃反委员会会务委员会的决定,粮食人民委员部办事拖拉一案(雅柯夫·斯捷潘诺维奇·阿尔丘霍夫案件)已转交你庭审理。410

  请在最短期间将这一重要案件审理完毕并将判决告诉我。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附言:无论从党的角度还是从政治角度看,特别是为了贯彻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定411,对拖拉案件的审理应该非常庄严、非常有教育意义,使判决给人以强烈的震动。这一点极为重要。

  列宁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集5版第53卷第285—2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