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51/VIL51-054.html

56.就尼·巴·布留哈诺夫的来信所作的批示47

(7月12日)

  我主张暂缓提交政治局。

  要求阿瓦涅索夫和库尔斯基(在取得联系和约定时间后)都必须在两小时内签署。把有关此事的文件交我签字。

  可向我申诉。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8卷第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