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给在伦敦的苏维埃贸易代表团的电报的草稿515
(6月26日和7月2日之间)
对你们6月20日的来函逐条说明如下:
(1)同意把4个企业(克什特姆、埃基巴斯图兹、里杰尔、塔纳雷克)都租让出去。(2)专用铁路线可以租让;至于铁路干线,同意采取一定方式保证承租人的利益。(3)期限问题要讲讲价钱。(4)我方将支付一定数量的苏维埃币;要讲讲价钱。(5)提成额要讲讲价钱。不以石油为标准。516(6)同意保证不受侵犯。
如对方不同意把相当于他们为自己运来的粮食和装备50—100%的粮食和装备交给我们(我们保证付钱),我们就不予租让。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