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50/VIL50-218.html

502.致叶·亚·利特肯斯

(6月14日)

  致利特肯斯

  “明确职权”的问题由于我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进行了几次“协商”而拖下来了。

  我建议任命您为“人民委员部负责人”并予以公布FN1,您为什么要反对?

  从党的系统(或者也从苏维埃的系统)补充说明一点:凡涉及各总局(即(1)职业教育总局、(2)社会教育总局、(3)政治教育总委员会)的一切,负责人通过与各“总局局长”协商处理(即不是个人管理;当然,他有权提交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处理)。

  至于中央出版物发行处:您的明确的书面建议呢?中央委员会应该作出怎样的决定?471

  您还没有提出这样的决定草案来。

  列宁

  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