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49/VIL49-227.html

致尼·尼·克列斯廷斯基398

(8月27日)

  我同意,但是对这一结论(即“警告”)务必加以补充:不得挑起部门间的争吵,不得向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粮食人民委员部和其他人民委员部寻衅找碴。

  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