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48
(1922年3月18日)
致莫洛托夫同志并转政治局委员
莫斯科委员会(包括捷连斯基同志)事实上包庇应该绞死的犯罪的共产党员,已经不是头一回了。
这样做说起来是由于犯了“错误”,但这个“错误”的危险性极大。我建议:
1.采纳季维尔科夫斯基同志的建议。
2.宣布给包庇共产党员(包庇的方式是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莫斯科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
3.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
4.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
5.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报上对莫斯科苏维埃主席团狠狠训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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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3月18日 |
附言: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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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62年11月20日《真理报》第323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5卷第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