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泰因贝格在租让企业中行使职权问题
给维·米·莫洛托夫并转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
(1922年1月)
1.1月17日的信196
1922年1月17日
致莫洛托夫同志并转政治局
附上列扎瓦关于向施泰因贝格实行租让的材料。
请于星期四将这个问题提交政治局,以便人民委员会在星期五按苏维埃程序通过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决定。
指定两人就这个问题向政治局作报告:亚·德·瞿鲁巴和人民委员会中多数的代表。
事关紧要,我极为担心人民委员会中的多数(反对瞿鲁巴的)又犯“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那样的错误:唯恐会做买卖的商人赚钱,而一心只关注让共产党员占多数,认为这些人大部分虽然唱得有点刺耳,但好在滴酒不进197。
我注意到第5条:三个共产党员(是经商的门外汉吧?我知道只有两个共产党员表现出有经商的本领:别洛夫(国营百货公司)和谢尔盖·马雷舍夫)要教两个商人做生意。
我担心这个“多数”将会象谢德林提到的产科医生198。
或许把第5条改成这样:授予作为董事长的施泰因贝格单独决定一切的权力,而董事会中的多数只有了解一切和向我们申诉施泰因贝格活动的权力,但不能中止施泰因贝格的活动(就是说,在形式上,三比二的多数保留撤销施泰因贝格的决定的权力,而我们将对施泰因贝格说,没有劳动国防委员会的特别决定我们不会撤销他的决定)。
至于三个共产党员,我们要用中央委员会的专门决定责成他们学习并在三年左右学成,否则就要不客气地把他们赶走。
列宁
2.1月23日的信
致莫洛托夫同志(并转政治局委员)
致瞿鲁巴同志和列扎瓦同志,并请作出结论
劳动国防委员会今天要开全体会议。为了不耽误事情,也许可以用电话来通过关于向施泰因贝格实行租让的下述建议(政治局的决定,劳动国防委员会必须执行):“采纳列扎瓦的委员会的建议,并作这样的补充:施泰因贝格作为董事长可以单独决定问题,董事会(三个董事,一个施泰因贝格,一个资本家)多数的决定只能转呈劳动国防委员会,而不能中止执行施泰因贝格的命令。”199
这个补充应在劳动国防委员会通过,但不写入董事会章程。这样,我们把这个决定通知施泰因贝格,一方面为这个不是从共产主义小册子上懂得经商的人创造条件,使他能真正按商业规律办事,另一方面,一旦施泰因贝格有不法行为,我们又保证自己能够通过劳动国防委员会取消自己的决定,而无须对公司的章程作任何修改。我认为,有这样的保障就足够了。
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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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362―3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