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影事业的指示195
(1922年1月17日)
教育人民委员部应当对所有影片的放映组织监督,并形成制度。在俄罗斯联邦上映的所有影片,都应在教育人民委员部登记编号。对每一份放映计划都应规定一定的比例:
(1)专为做广告和赢利的娱乐性影片(当然,不能有黄色和反革命的内容),以及
(2)纯属宣传性质的题为《各国人民生活点滴》的影片,例如:英国在印度的殖民政策、国际联盟的活动、柏林的饥民等等。不仅要放映电影,而且也要放映有宣传意义并附有适当文字说明的照片。必须使私营电影院将相当一部分收入以租金形式上交国家。要给企业主扩大片目和上映新片的权利,使企业主能从制作和生产新影片中得到好处,但一定要经过教育人民委员部审查并保持娱乐片同题为《各国人民生活点滴》的宣传片之间的比例。在上述范围内,应给他们广泛的主动权。宣传教育片要送给老一辈马克思主义者和著作家检查,以免重复过去不止一次发生过的那种宣传效果适得其反的可悲怪事。要特别注意在农村和在东部地区兴建电影院的工作,在这些地方电影院还是新鲜事,因而我们的宣传将会特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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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25年《电影周刊》杂志第4期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360―3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