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42/VIL42-082.html

对成立工资基金审定委员会的建议的修改意见151

(1921年11月29日)

  建议作如下修改:

  将第2条第1款的开头改为:“根据人民委员会11月10日决定成立的工资委员会(加米涅夫、施米特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仍保留,委托它对工资基金委员会进行监督……(以下如原文)……未经工资委员会许可不得提高工资标准。”

列 宁
   11月29日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2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