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42/VIL42-072.html

关于党的机关同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141

给维·米·莫洛托夫的便条

(1921年11月)

1
11月14日的便条

莫洛托夫同志:这件事情况如何?

  第4条和第5条,依我看是有害的。

  请简要写上您的意见退给我。

  列 宁
   11月14日

2
11月19日的便条

  1921年11月19日

莫洛托夫同志:

  我将这个问题转交政治局。

  一般说来,这类问题由组织局决定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纯粹是政治问题,完全是政治问题。

  因此,这个问题应另行处理。

  请您要秘书将旧稿和新稿打在一张纸上。

  (1)照我看,第4条应取消。

  (2)对共产党员更要追究法律责任。

  (3)党委作“结论”必须上报中央机关,并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审查。

列 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