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42/VIL42-008.html

对人民委员会关于由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组织商品交换的决定草案的意见51

(1921年7月15日)

  (1)下一次报告定在一个月后。

  (2)通过中央统计局的全权代表检查报表格式和报表是否按规定分发到地方上,地方上是否按规定履行填写报表的义务。

  限期一周。

  (3)委托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向人民委员会提出一系列关于更有力地同商品交换的无政府状态作斗争的决定。

  限期一周。

  (4)关于用什么去交换的问题,允许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及其地方机构直至村商品交换点在开展业务时有较多的自由;用制度规定对流转快、流转额高的给予重奖。

  限期一周提交小人民委员会。52

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