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委员会《关于苏维埃机关职员实行集体劳动报酬制的决定草案》的补充48
(1921年6月28日)
(A)项
委托五人委员会充分收集材料,以便统计出莫斯科各中央机关目前实际发给的实物种类以及包括车马费等等在内的各种名目的现金报酬数额。
(D)项
实行工人和职员的集体供应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一个实行集体供应制的企业应同政府签订专门合同。
(2)根据这个合同,企业(由管理委员会和专门选出的人员出面)应保证不断缩减职工人数,提高职工生产效率,加强劳动纪律,直到达到正常的指标。对苏维埃职员来说,处、科等单位相当于工业部门的企业。
(3)凡未履行合同者,应予惩罚,直至取消一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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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6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