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4月26日)
如果粮食人民委员部对于用农业机具为国家换取农产品这一点没有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就不得供应任何农业机具。
监督的方法应由农业人民委员部会同粮食人民委员部颁发专门的条例予以规定。
责成农业人民委员部和粮食人民委员部研究并提出一个向消费者提供机器的最简便、最节约的方案。F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