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40/VIL40-008.html

人民委员会关于租让问题的决定草案17

(1920年11月16日)

  责成由列宁、米柳亭、库尔斯基、列扎瓦和谢列达等同志组成的委员会于一周内FN1修改并审订完租让法令草案中适合在国外发表的部分,即第一,关于提供租让的总的亦即原则性的决定;第二,极简短地说明租让的一般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第三,开列租让项目,并对每个租让项目的经济意义作出相当清楚的说明。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54卷第433―434页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