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成年者的审判110对法令草案的意见和修改
(1920年3月4日)
(1)划分的理论是不适用的。
(2)法庭和监狱起伤害作用。
(3)谁知道孩子们的心理?审判员还是鉴定人?
(4)特殊的机关?
(5)投机倒把分子和其他人?累犯?
(1)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同卫生人民委员部、教育人民委员部及中央统计局协商制定出追究和审理未成年者每一案件的报告方式。
(2)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和卫生人民委员部加强为身心不健康的未成年者成立医疗教育机关的工作。
委托司法人民委员部更严格地监督审理未成年者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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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0卷第19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