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向莫斯科调运粮食问题的决定草案22
(1919年12月23日)
(1)认为粮食人民委员部的过错在于执行极其重要的任务时严重失职。
(2)如直达线路收发电报完全不通,应于一小时后向人民委员会主席正式控告邮电人民委员部。23
(3)对不执行粮食人民委员部命令或执行不力的省粮食委员应进行审讯。24
(4)派一名官员去粮食人民委员部把线路切实管起来。
(5)星期六FN1召集人民委员会会议,检查执行情况并讨论关于各项运粮任务的决定。
(6)要求邮电人民委员部对未及时送达粮食人民委员部电报一事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需要采取的措施或需要修改的规章法令,以保证绝对迅速地发送粮食委员部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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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21―42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