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之间争执的决定草案82
(1919年9月30日)
人民委员会认为:
(1)国家监察部本应建议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关闭各司法部门,而不应采用发禁令的办法;
(2)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应立即采取最坚决的措施关闭大多属于寄生性的司法部门并禁止把这些部门的人员转移到其他部门。执行情况于一周内向小人民委员会报告;
(3)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对粮食人民委员部司法部门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办事拖拉起诉。一周后向小人民委员会报告。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