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5/VIL35-104.html

对关于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法令草案的意见213

(1919年3月8日)

1
关于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意见

  (1)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工人机关或有工人参加的机关。

  (2)证人,作为制度。

  补2:妇女必须占2/3。

  (3)当前的实际任务:

  (α)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

  (β)同拖拉作风作斗争

  (γ)采取革命措施同营私舞弊行为和拖拉作风作斗争

  (δ)运输

  (ε)提高劳动生产率

  (ζ)增加产品数量。

2
给约·维·斯大林的便条

  我认为,监察法令中应当加上:

  (1)建立有工人参加的中央(以及地方)机关;

  (2)按照法律经常吸收无产者以证人身分参加,其中妇女必须占2/3;

  (3)立即把下列各点作为当前的任务提到第一位:

  (α)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

  (β)同拖拉作风作斗争

  (γ)采取革命措施同营私舞弊行为和拖拉作风作斗争

  (δ)特别注意提高劳动生产率

  (ε)增加产品数量,等等。

意见载于1928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8卷
便条载于1928年11月7目《红色日报》(列宁格勒)第260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541―5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