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公社的提纲211
(1919年3月7日以前)
由于粮食状况困难,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使国家免于饥饿和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物力。
因此,在分配方面必须建立统一的分配机构。这件事情刻不容缓,尤其是因为所有的分配机关(主要有三种:粮食机关、工人合作社、公民合作社)弄到的产品大都来自同一个来源,而三种机关的摩擦已经成了实际工作中无法容忍的障碍。
在统一现有的分配机关时,应当做到:正规地大规模地进行分配的主要机构即合作社这个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起来并经过多年发展和实际经验检验的唯一机构,不被破坏和抛弃,而要成为新机构的基础,得到保留、发展和完善。FN1
所有的分配站(店铺)组成一个统一的分配网。所有三种机构的店辅以及其他方面的店铺(如果有的话)都统一起来。
所有的店铺都移交给工人合作社或一般公民合作社的中央机构管理,究竟移交给谁,要看这两种机构中哪一种在技术上最完善。关于在最短期内移交的问题,由特设的委员会解决,特设委员会由苏维埃政权根据专门的细则指定,并对机构的选定是否正确负责。
所有的消费者都按地区编入一个店铺;要强制编入,马上编入。
根据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消费者,选举监事会及其联合组织,它们的人数和职能由专门的细则规定。监事会成员玩忽职守要受审判。
任何一个消费者集团都有一定的监督权,如果他们愿意行使的话。FN2
各种合作社和粮食机关的所有负责人员都算应征担任公职,在未得到苏维埃政权许可时无权拒不执行自己的职责,他们还可以被调任其他工作。
统一以后的机关叫消费公社。
不论是本地的公社,还是县、省、中央等各级的公社,它们的理事会都要分出一些人做经理工作或分配工作,苏维埃政权有权派政治委员参加这种工作,但后者只行使政治监督职能而无权过问业务。
对那些表现出最大组织才能(其表现就是消耗人力物力最少而分配产品最正确最迅速,以及能极其出色地利用生产力更多地搞来产品)的管理人员,在工作满三个月之后,给予一个半月工资的奖励。奖励也可以再多一些。对其他负责人员也可给予奖励。发奖权由人民法院规定。
关于发奖办法和检查成绩大小的标准的细则,由粮食人民委员部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协商后颁发。
统一的分配机关投入工作半年以后,公社理事会的选举采取由苏维埃选民在工厂委员会和工会参加下选出的办法。
译自《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4卷第491―4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