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5/VIL35-091.html

人民委员会关于把农场拨给工业企业问题的决定草案

(1919年2月13日)

  问题留到星期二作最后解决。

  要求农业人民委员部在星期六以前就下列问题提出报告:

  (1)国营农场数目;

  (2)组建国营农场的情况和在这方面已做的工作;

  (3)农艺师的人数;

  (4)播种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

  (5)播种所需要的种子的实有数量;

  (6)农业机械的实有数量。

  责成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提供材料:(1)说明工人申请土地的申请书数目,(2)介绍工人组织农业生产的经验。FN1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