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5/VIL35-089.html

人民委员会关于北方大铁路修建工程租让问题的决定草案191

(1919年2月4日)

  (1)人民委员会认为,铁路的走向和总的计划是可以接受的;

  (2)认为对外国资本的代表实行租让,从原则上讲,一般是容许的,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

  (3)认为这一租让是适宜的,实际上也是必需的;

  (4)为了加速作出实际的最后的决定,建议倡议者对他们的说法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找的资本主义商行殷实可靠,能够把事办成,把材料运来;

  (5)委托一个专门的小组在两周内提出合同的最后草案;

  (6)委托军事委员部在两周内,从战略和军事的角度提出看法。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4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