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北方大铁路修建工程租让问题的决定草案191
(1919年2月4日)
(1)人民委员会认为,铁路的走向和总的计划是可以接受的;
(2)认为对外国资本的代表实行租让,从原则上讲,一般是容许的,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
(3)认为这一租让是适宜的,实际上也是必需的;
(4)为了加速作出实际的最后的决定,建议倡议者对他们的说法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找的资本主义商行殷实可靠,能够把事办成,把材料运来;
(5)委托一个专门的小组在两周内提出合同的最后草案;
(6)委托军事委员部在两周内,从战略和军事的角度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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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47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