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共耕条例草案的意见189
(1919年1月)
第1条。土地共耕制在土地村社范围内实行,在耕地、播种、收获以及从根本上改良土壤时,由其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合理地组织起来投放劳动,集体使用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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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95―498页 |
(1919年1月)
第1条。土地共耕制在土地村社范围内实行,在耕地、播种、收获以及从根本上改良土壤时,由其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合理地组织起来投放劳动,集体使用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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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95―49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