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工作的建议147
(1918年12月3日)
应由党龄在两年以上的党员担任领导。148
修订铁路肃反委员会条例。149
确认工会的和党的组织有担保权。
对诬告者要严加追究并处以枪决。
给予人民委员以担保权,要有两名部务委员签名。
给予参加审讯的权利150,等等。
在对技术人员以及全体知识分子进行统计时,要预先通知:不登记的人就失去得到担保证明的权利。
立即扩大全俄肃反委员会的控诉与催办案件处。
|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5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