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11月19日)
(1)社会赡养人民委员部的法令草案不予通过。
(2)委托社会赡养人民委员部和国民教育人民委员部根据1918年6月5日法令第3条(《法令汇编》第39期第507号)商定移交程序和期限。83
(3)委托两个人民委员部了解收容所和类似机构的实际状况、数目等等,在两个月内将材料汇集起来呈报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