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5/VIL35-048.html

人民委员会关于儿童保育院的决定草案82

(1918年11月19日)

  (1)社会赡养人民委员部的法令草案不予通过。

  (2)委托社会赡养人民委员部和国民教育人民委员部根据1918年6月5日法令第3条(《法令汇编》第39期第507号)商定移交程序和期限。83

  (3)委托两个人民委员部了解收容所和类似机构的实际状况、数目等等,在两个月内将材料汇集起来呈报人民委员会。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04―4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