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5/VIL35-034.html

对人民委员会关于给贫苦农民委员会调拨经费的决定的意见55

(1918年10月15日)

2×6 1/2=13

  限期一周

  在与苏维埃合并之前或划定职权范围之前暂时地有条件地实行。

  拟定一个细则,规定发给什么人,按什么条件。

  确定领款人的责任,上一笔经费未结清前,决不再拨经费。

  通过粮食人民委员部付款。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03―4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