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5/VIL35-030.html

对向农户征收实物税法令的意见48

(1918年9月21日)

1
法令的基本原则

  四天内按以下几点修改草案:

  (1)最通俗的引言

    (α)额外收入和平均使用土地(土地社会化法令第17条、第12条等条款49

    (β)彻底剥夺资产阶级

注意 ‖(γ)剥夺富裕农民,但征收合理的重税

    (δ)中农——征轻税

    (ε)贫苦农民——免税。

  (2)把贫苦农民(免税)、中农(征税很轻)和富裕农民的划分写入本法令。

  (3)使贫苦农民的百分比不小于40%,中农不小于20%。

  (4)对中农征收的税额要大地降低。

  (5)由区域苏维埃组织提出关于修订向富裕农民征税的数额问题。

  (6)贫苦农民有权获得部分征收的实物(用作口粮和种子)。

2
对法令草案的意见

  注意

  (1)200万不全是富农。

  (2)富裕农民可能非常富足,但不是盘剥者及其他。

  (3)我们对资本家实行剥夺和没收,而对富裕农民这样做。

  (4)富农如暴动、反抗,就实行没收。

基本原则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意见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93―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