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农户征收实物税法令的意见48
(19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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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的基本原则
四天内按以下几点修改草案:
(1)最通俗的引言
(α)额外收入和平均使用土地(土地社会化法令第17条、第12条等条款49)
(β)彻底剥夺资产阶级
注意 ‖(γ)不剥夺富裕农民,但征收合理的重税
(δ)中农——征轻税
(ε)贫苦农民——免税。
(2)把贫苦农民(免税)、中农(征税很轻)和富裕农民的划分写入本法令。
(3)使贫苦农民的百分比不小于40%,中农不小于20%。
(4)对中农征收的税额要极大地降低。
(5)由区域苏维埃组织提出关于修订向富裕农民征税的数额问题。
(6)贫苦农民有权获得部分征收的实物(用作口粮和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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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令草案的意见
注意
(1)200万不全是富农。
(2)富裕农民可能非常富足,但不是盘剥者及其他。
(3)我们对资本家实行剥夺和没收,而对富裕农民不这样做。
(4)富农如暴动、反抗,就实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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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意见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93―9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