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4/VIL34-083.html

人民委员会关于未执行《共和国纪念碑法令》问题的决定草案209

(1918年7月8日)

  国民教育人民委员部、国有产业人民委员部和莫斯科市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主席团未采取行动执行1918年4月14日法令(№.416FN1,见《法令汇编》第31期),是完全不能容忍的,人民委员会对它们提出警告,并责令它们明天,即1918年7月9日,通过协商选定一名负责人大力监督该法令的执行和迅速付诸实施,并责成他每周两次向人民委员会主席汇报执行情况。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