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4/VIL34-060.html

对《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158

(1918年6月2日)

  共产主义要求全国大生产的最高度的集中。因此,应无条件地授权全俄中心直接管辖该部门的一切企业。区域中心按照全俄中心总的生产指示和决定,并根据本地的、生活上的及其他的条件确定自己的职能。

  如按委员会的草案所提出的要剥夺全俄中心直接管辖该部门在全国的一切企业的权利,那就是地方主义的无政府工团主义,而不是共产主义。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3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