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3/VIL33-097.html

对《土地社会化基本法》草案的补充129

(1918年1月13日和27日〔1月26日和2月9日〕之间)

  如果土地不是用于耕种(如用于建筑、文化教育、特殊行业等等),拨地面积由地方苏维埃斟酌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的需要,根据申请土地的目的的社会必要性决定之。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