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12月13日〔26日〕)
人民委员会认为,政府机关职员编制委员会所认可的、经全俄政府机关低级职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资定额应作为标准,予以遵照执行。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