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3/VIL33-056.html

给费·埃·捷尔任斯基的便条并附
关于同反革命分子和怠工分子作斗争的法令草案75

(1917年12月7日〔20日〕)
致捷尔任斯基同志

  对您今天关于同怠工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措施的报告,我有一个想法。

  能不能提出类似这样的一个法令:

关于同反革命分子和怠工分子作斗争

  资产阶级、地主以及一切富有阶级,正在拼命破坏以保障工人和被剥削劳动群众利益为宗旨的革命。

  资产阶级正在进行极其疯狂的罪恶活动,收买社会渣滓和堕落分子,纠集他们去制造大暴行。拥护资产阶级的人,特别是高级职员、银行官吏等等正在实行怠工,组织罢工,来破坏政府为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他们甚至对粮食工作也实行怠工,使千百万人面临饥饿的威胁。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同反革命分子和怠工分子作斗争。人民委员会有鉴于此,特规定:

  1.凡属富有阶级者(即每月收入在500卢布以上者,拥有城市不动产、股票或1000卢布以上现款者),以及银行、股份企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员,都要在三天以内FN1向住宅委员会递交报告一式三份,上面须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地址、收入、职务和职业等。

  2.报告经住宅委员会调查属实签字以后,一份由住宅委员会保存,其余两份分送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地址:……FN2)。

  3.凡不执行本法律者(不交报告或提供假材料等等),以及住宅委员会人员不遵守关于保存、收集报告和将报告送交上述机关的规定者,得视其过失程度,每次罚5000卢布以下现金,处一年以下徒刑或押送前线。

  4.凡在银行、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股份企业、铁路等部门怠工或逃避工作者,也应受到同样处罚。

  5.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的第一个步骤就是作出规定:第一,凡合乎第1条规定者,务须经常随身携带上述报告副本,该副本必须有住宅委员会以及机关首长或由选举产生的机关(工厂委员会、粮食委员会、铁路员工委员会、职员联合会等等)的证明,在证明中须写明此人担任何种社会职务或做何种工作,是否因为没有工作能力而呆在家里,等等。

  6.第二,这种人务须于本法律颁布之日起一周以内,领取劳动消费手册(附上样本),以便每周填写收支情况,并且由委员会和本人所服务的机关在手册上加以证明。

  7.凡不合第1条规定者,也要向住宅委员会送交一份关于本人收入和工作地点的报告,并须随身携带有住宅委员会证明的报告副本。

载于1924年《红色文献》杂志第5期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156—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