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IN/33/VIL33-044.html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关于追究诬告责任的决定草案62

(1917年11月29日〔12月12日〕)

  中央委员会规定如下原则:

  在一切纠纷案件和个人控告中,凡提出控告而不向法院提出确凿证据的人,应视为诬告者;

  ——凡认为自己受到此类诬告的人,可向法院申诉。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127页